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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

作者:巴中分公司时间:2015-05-12点击:4789

   

   

    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

    信访举报电话:0827—12388

    信访举报网站: http://www.bzjc.gov.cn/

    来信请寄:巴中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邮编:636000

    来访请到: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185号市政中心14-19(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

    二、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第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九条规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二)《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1、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2、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3、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纪检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信访问题

   (一)中纪委信访室在2005年7月下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信通[2005]1号),其中明确了三个不受理:(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3)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4)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二)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信访问题类型:(1)涉法涉诉类;(2)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不服的;(3)对涉及到自己待遇等切身利益的其他一些问题。 

   (三)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问题具体例举大致有二十二项: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党委、政府对于干部的使用问题。

    2.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招干、招工及征兵等方面的问题。

    3.军干转业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4.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有关教师待遇和学籍、学历、中专、高校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及出国留学问题。

    5.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问题。

    6.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对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的申诉,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7.对拘留、逮捕、公诉、劳教、收容审查、治安管理及处罚不服的申诉。

    8.劳改、劳教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9.民政优抚安置、城乡救灾、社会救济问题,移民及行政区划的纠纷问题。

    10.劳动就业问题,精简下放的安置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11.侨务政策及其涉外问题。

    12.有关民族、宗教、统战问题。

    13.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及著作、专利纠纷和职称问题。

    14.有关海关法规方面问题,走私问题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5.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和房产、土地、山林、湖塘等纠纷问题。

    17.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拆迁问题。

    18.有关财政金融管理问题,税收、物价、工商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打假治劣及这方面的违章处罚问题。

    19.经济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

    20.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及处罚问题,传染病、职业病问题。

    21.有关反映军队、武警方面的问题。

    22.各种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四、信访举报处理程序

    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后,主要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1、前期工作。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信访举报:一是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二是直接核实,即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三是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